啊.....一年又一年..


時間過的這麼快,只要考合作盃就知道又過一年了


比過生日還難忘   ......


上次去踢館好像是墊底的


媽咪說沒關係,當熱身賽


這一次我有準備喔....呵呵呵....跟上一次比算練很多了(上次嚴格講起來是沒練的.是去玩的)。


雖然老師說還有的拼


但這一回還是想踢進前三名.


98年詳情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SSpM4ZGbERn4NalnWyLJIH2XzTdACm4-/article?mid=219&prev=283&next=209&l=f&fid=11這個時候我才一年級.粉可愛吧^^

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SSpM4ZGbERn4NalnWyLJIH2XzTdACm4-/article?mid=174&prev=196&next=156&l=f&fid=10


我...來...啦......



臺北縣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99年珠算心算競賽實施計畫
一、計畫目標:為宏揚我國固有文化與知能,增進國民小學學生珠算技能,及提高其學習興趣。
二、計畫目的:選拔參加全國競賽之本縣代表。
三、計畫依據:臺北縣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推行合作教育實施要點。
四、主辦單位:臺北縣政府。
五、承辦單位:臺北縣合作事業協會。
六、協辦單位: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。
七、舉辦時間:99年4月28日(星期三)上午8時10分至8時50分為報到,9時起開始競賽,競賽開始以後,不得入場。
八、競賽地點: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員工教育訓練中心(淡水鎮觀海路36號2樓大禮堂)。
九、參加對象:本縣各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在校學生(員生社預備社員),歡迎踴躍報名參加;每校得擇優3名報名參加團體賽,參加團體賽者之個別成績,同時列入個人賽,非團體賽者限參加個人賽。各校報名參賽不足3名者只能參加個人賽。
十、報名方式:由學校以書面集體報名方式辦理(個別報名、電話報名均不予受理,報名表如附表)。
十一、報名時間:99年4月1日起至99年4月20日止。
十二、報名地點:報名表請傳真至臺北縣合作事業協會(傳真號碼:2625-6188)
聯絡電話:2621-1211分機606,。
十三、座位抽籤: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,競賽前公布於場外。
十四、競賽項目:
(一)乘算:法、實9位(名數及無名數)共20題,限時5分鐘。
(二)除算:法、商8位(名數及無名數)共20題,限時5分鐘。
以上兩種算法,名數求至分位,以下4捨5入;無名數求至小數第4位,以下4捨5入。
(三)加減算:4位以上,8位以內之名數,共10題,每題15條,總字數約95
字,限時5分鐘。
(四)加心算:2位以上,3位以內之名數,共10題,每題10條,總字數約25
字,限時1分鐘。
十五、競賽方式:
(一)團體賽:以參加團體賽3人綜合所得之總分決定名次;總分相同時,以每
隊個人綜合成績最低分數比較,較高者為先;如最低分數仍相同時,以每隊次低分數比較,較高者為先;倘仍不能決定時,由承辦單位以完卷時間與抽籤方式擇一決定名次。
(二)個人賽:以個人各項目綜合所得之總分決定名次;如得分相同時,以項目得
分最低分數比較,較高者為先;如最低分數仍相同時,以次低分數比較,較高者為先;如次低分數仍相同時,再以次次低分數比;倘仍不能決定時,由承辦單位以完卷時間與抽籤方式擇一決定名次。
(三)唸算個人淘汰賽:限本計畫九之參賽學生。
(四)唸心算個人淘汰賽:限本計畫九之參賽學生。
十六、獎 勵:團體賽與個人賽均分別取最優前6名(第1名1名,第2名2名,第3名3名)予以給獎。團體獎頒發獎杯,個人獎則頒發獎牌及獎品;凡是參加競賽之學生,一律發給紀念品1份,以資鼓勵。受獎人所屬之學校之嘉獎對象為指導老師,敘獎標準如后;如有重複時,只能選一種敘獎。
(一)團體獎部分:
第1名:有功人員5人嘉獎2次。
第2名:有功人員5人嘉獎1次。
第3名:有功人員5人嘉獎1次。
(二)個人獎部分:
第1名:有功人員3人嘉獎2次。
第2名:有功人員3人嘉獎1次。
第3名:有功人員3人嘉獎1次。
(三)若同時獲得團體獎及個人獎,行政人員之獎勵於同一比賽中最多僅得擇一辦理。
十七、名次公布:競賽結束即揭曉成績及名次,另函文通知學校,不個別通知。
十八、頒獎日期:本縣合作界慶祝國際合作節大會中頒獎,其日期另函通知。
十九、頒獎地點:另函通知。
二十、注意事項:
(一)參加競賽之學校應指派1名指導老師為領隊(必須為學校之老師)。
(二)參加競賽之學生應自行攜帶用具,在學證明文件。在學證明文件於報到時出示,並於競賽入場時,置於桌面右上角,以便核對。倘若發現身分不符時,即予取銷其參加之資格,競賽後發覺時亦同。
(三)填寫答數須與全國珠算能力檢定辦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行之。
(四)競賽開始前應將算盤置於桌面左邊成縱形。
(五)各項『開始』及『停止』動作,悉依競賽裁判委員口令為準。
(六)聞『停止』口令時,應停止作答,並將試題翻放,雙手放下。
(七)不聽從競賽裁判委員口令,或不遵守秩序者,得由競賽裁判委員逕行取銷其參加之資格。
(八)被取銷其參加競賽資格者,若競賽未結束,應離開競賽場地。
(九)有關競賽規定如有疑義,得由領隊向承辦單位洽詢。
廿一、計畫經費:如經費概算表,由主辦單位負擔。賸餘繳庫,不足則由承辦單位負擔。
廿二、參加人員出差旅費,得由各校(員生社)合作教育活動費支應。
廿三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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